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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十五章 权限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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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语系列只有“化物语”上下两册,而它的改编难度已经体现了出来:毫无疑问是S级的……抖S的那个S。

    主要原因在于它的作者是个话痨,写作的过程之中穿插着太多碎片化又无意义的对话和台词……或者干脆说它从头到尾嘚啵嘚啵没完没了,文字还好,这种趣味性通过画面很难表现出来——做不好的话,它的问题比Re:talk还要严重的多。

    甚至可以说与其把物语系列改编成动画,不如改编成相声更为合适。

    这位神奇的作者的所有作品都带有着此类的风格,而如果想此类作品在动画上能够取得非凡的成就,那必然是需要一位极具个性化的监督的……往恶意里说,这叫负负得正。

    物语系列基本上可以确定是那类没有某位监督就无法取得成功、甚至会被做成一坨狗屎的类型。

    选对了人,它就能成为那种作品与监督相互成就的典范。当然了,这个问题现在讨论还早得很,这是能否拿到制作之后的另一个困难。

    至于第三部的“空之境界”,此时它应该算是型月之中比较“缺乏人气”的作品,相较而言拿它的动画版权比型月的其他要简单的一些……当然了,这是除去对方对这部作品另眼相待的隐私。

    选择这样的原作体现的是宫代奏的技术性目的,因此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什么“非你莫属”的问题了……他希望Mad Poihat能够在“小森林”之后砥砺奋进,继续精进摄影和画面的后期处理技术。

    在3D动画逐渐成为主流趋势、特别是大荧幕动画的主流趋势之后,精致的画面追求是平面动画必须死守的部分,宫代奏也尤为重视这一点。

    出于这样的目的,“空之境界”是一个比较好的故事载体,对Mad Poihat也是相当合适的,它利于摄影技术的发挥……不过也仅仅是合适而已,可供选择的此类作品有很多,它并不是无可取代的。

    如果不想费太多麻烦的话,Mad Poihat可以继续做原创。

    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,Mad Poihat需要的取得、部分取得的是这些作品的动画版权,或者更干脆的说是要由此分割到动画的DVD收益权,而不是“著作权”……Mad Poihat脑子抽了才会跟那些“庞然大物”争夺什么著作权,也只有脑子抽了的人才会这样认为。

    道理很简单,他们不可能有这样的资格。

    出版社制作这类季番或者半年番TV动画的时候,也不可能把作品著作权往制作委员会下放,三者的权限排序是这样的,出版社、制作委员会、动画公司,而不是其他什么顺序。

    宫代奏很理智,也很清楚一家动画公司最多可以做到什么程度,因此也不会有什么得陇望蜀的非分之想……甚至连周边收益权他都没想过。

    但是作为动画的制作方,他们希望有机会参与到制作委员会之中、并且按照比例分享碟片销售收益,这是身为动画公司的天然权限,谁都无法指责什么。

    甚至来说,动画公司如果有出资参与出资的意愿的话,制作委员会总归是要优先考虑一下的……客观来说,只有掏了钱才会更加认真、更加尽心尽力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

    因为如果收益跟动画公司息息相关的话,他们自然担心会发生亏损的现象,因此也就会在制作阶段更加努力。

    除非……版权方可以事先确定他们的作品改编成动画之后可以卖到10万卷均销量,那他们自然会倾向于利润独占。然而这种事情怎么可能?风险永远与利润捆绑在一起。

    在企划启动阶段,谁都无法确定这部动画接下来是只能卖1000,还是可以卖1000 的100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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